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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千万房产查封遭质疑 “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引发博弈

2015-01-26 13:18:53 来源:现代网

  一处价值超千万的房产,却有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房产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据,则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围绕该房产,法院、房管局之博弈远未结束。

  2015年1月5日,张淑梅几近绝望,企图跳楼自尽,幸好被及时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张淑梅持有的房产,被与己无关的诉讼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销房产证之对待,最不能让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产、依法诉讼,被贴上了“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的标签。

  维权无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张淑梅说。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简称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号称“全省法院系统查办的最大虚假诉讼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内,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续至今。

  记者调查发现,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处平顶山市价值千万的房产,该房产出现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

  而两份合同又归两个不同买家,一份被开发商认可,并在房管局备案,另一份仅有复印件,未在房管局备案。

  吊诡的是,登封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却依据了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复印件,便将上述房产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张淑梅等人均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无直接关系。

  随即,张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驳回了异议:“如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无奈,张淑梅只能将与其无关的,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产权,并停止执行。

  最终,登封法院再次驳回。紧接着,河南当地媒体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关材料,迅速发布新闻,称张淑梅等人的诉讼系“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

  日前,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以“采访需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为由,拒绝回应对此案细节的披露。

  离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张淑梅累计借给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迪汇达公司)3100万元。

  但该公司只归还了张淑梅2100万元后再无还款能力。后经双方协商,迪汇达公司决定,将2011年7月18日1300多万元购买的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地产)房产转让给张,抵偿对张淑梅的借款。该房产即是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

  2012年11月7日,迪汇达公司与张淑梅签署协议,张将300万房屋差价款,转给迪汇达公司的指定账户。

  同一天,华诚地产与张淑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张淑梅与华诚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网签备案,10月16日,平顶山市房管局为张淑梅发放了“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

  2012年11月7日,张淑梅与华诚地产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顶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却下达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简称444号裁定书),将张淑梅购买华诚地产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诉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汇达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着上述合同复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迪汇达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登封法院认为,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裁定将属于张淑梅的房产予以查封。

  记者在裁定中看到,虽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张淑梅价值1300多万房产,但有关单位只提供了600万资产作担保。河南知名律师称:“这属于严重的超标查封,担保又严重不足,甚至不足标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为何选择在与平顶山毫无关系的登封起诉迪汇达公司等,张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则拒绝了记者关于此事的所有采访请求。

  记者调查还发现,李斌之所以起诉迪汇达公司等,是因为他自称借给后者500多万元。

  费解的是,迪汇达公司不知道何时与李斌有过借贷关系。记者采访发现,李斌等所谓的借款共有9笔,合计5000多万元,除了白条借据外,没有任何银行取款、转账等凭证。迪汇达公司一付姓股东不认可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为何人。

  法院与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为何查封张淑梅等人的房产呢?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他们的依据是,迪汇达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与华诚地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淑梅发现,这份合同上标注的房产,与自己购买的竟为同一处房产。华诚地产一负责人表示,只认可与张淑梅的合同,并对该合同负法律责任。对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华诚地产则在庭审时,指出其与自己的合同条款、签名等明显不一致。

  迪汇达公司一大股东回应说,并不清楚合同从哪里来的。首先,华诚地产认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公章直径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签名,与后者签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上,还出现了明显格式错误,关键性条款中也出现了错别字。

  平顶山市房管局表示,张淑梅和华诚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并办理了房产证。登封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购房合同,并没在房管局备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点,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还是赶到平顶山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张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与华诚地产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楼盘手续还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顶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下:“该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预售,无法查封。”

  随后,平顶山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为张淑梅办理了房产证。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函,主体内容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建议注销登记等。

  登封法院指责平顶山房管局:“在明知该房产已经转让给被执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平顶山房管局针对这些指责,觉得不可思议。“事实情况是登封法院当时并未在我局依法办理完成相应的查封登记”。华诚地产某负责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顶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复函:“所谓我局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建议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错误。”

  平顶山房管局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2012年12月10日当时,所谓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相应物权,即便到了今日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在我局都没有办理任何物权登记。”平顶山房管局在给登封法院的复函中写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办理所涉房产查封登记以及被执行人迪汇达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物权的事实,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是依法对华诚地产房屋销售行为所产生的产权转移进行登记的合法程序。”平顶山房管局有关人员称。

  迷雾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顶山市房管局发去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你局登记在张淑梅名下的涉案房产,暂不予办理相关抵押、转移等登记手续。”

  平顶山房管局坚信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处置行为,没有任何违规、违法之处。在这种情况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下发了一份罚款决定书。

  理由是:平顶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将该查封房产为案外人张淑梅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致使本院查封的财产被转移。”

  登封法院对平顶山房管局作出了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事情发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案件持续到2014年3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也卷进了这场博弈。

  当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复决【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撤销了张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有了该行政复议决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此时,申请执行人除了原来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莲和王某先。

  该份裁定“将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据的仍是那份既不被华诚地产认可,也不被房管局认可的疑似假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张淑梅的儿子对记者说。

  无奈,张淑梅等人只能将李斌、李某莲、王某先起诉至登封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的产权为己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驳回了张淑梅等人的诉讼请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国多家主流媒体刊登出一条新闻《河南省最大虚假诉讼案审结》。

  “合议庭认为,实业公司(指迪汇达)为转移房产,逃避债务,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了三份共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以证明张某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公开的新闻报道称,“实业公司与张某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转移已经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执行后进入拍卖环节……7月2日,登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实业公司向张某的三次借款均是双方串通‘互相转账’的假借款。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等人的诉求,并考虑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梅借给迪汇达的14笔借款以及300万房屋差价款,均有银行汇款凭证。而登封法院仅依据其中借旧还新的3笔续借行为就认定了其恶意串通的事实。即使没有这3笔往来借款,迪汇达公司也欠张淑梅1000万本金,又何必多此一举?”张淑梅亲属说。

  记者联系了河南一家刊登过该新闻的媒体,对方称:“我们的内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此案,只是一味强调:“要想采访,我们将各方当事人带到法院,邀请所有媒体前来采访,我们共同答复。”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张淑梅等人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2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将该房产挂在该单位官网“司法网拍”板块,并发布了竞买公告,拍卖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月15日10时止,起拍价1500万元。可当拍卖时间结束后,记者发现该场拍卖为流拍状态。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栏,仍标注为:迪汇达公司。“从本案来看,结合平顶山房管局的表述,该处房产即使现在不是张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汇达的,因为房管部门从未给迪汇达办理过对该房产的登记手续。”前述河南律师称。来源:

  一处价值超千万的房产,却有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房产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据,则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围绕该房产,法院、房管局之博弈远未结束。

  2015年1月5日,张淑梅几近绝望,企图跳楼自尽,幸好被及时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张淑梅持有的房产,被与己无关的诉讼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销房产证之对待,最不能让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产、依法诉讼,被贴上了“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的标签。

  维权无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张淑梅说。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简称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号称“全省法院系统查办的最大虚假诉讼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内,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续至今。

  记者调查发现,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处平顶山市价值千万的房产,该房产出现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

  而两份合同又归两个不同买家,一份被开发商认可,并在房管局备案,另一份仅有复印件,未在房管局备案。

  吊诡的是,登封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却依据了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复印件,便将上述房产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张淑梅等人均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无直接关系。

  随即,张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驳回了异议:“如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无奈,张淑梅只能将与其无关的,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产权,并停止执行。

  最终,登封法院再次驳回。紧接着,河南当地媒体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关材料,迅速发布新闻,称张淑梅等人的诉讼系“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

  日前,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以“采访需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为由,拒绝回应对此案细节的披露。

  离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张淑梅累计借给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迪汇达公司)3100万元。

  但该公司只归还了张淑梅2100万元后再无还款能力。后经双方协商,迪汇达公司决定,将2011年7月18日1300多万元购买的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地产)房产转让给张,抵偿对张淑梅的借款。该房产即是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

  2012年11月7日,迪汇达公司与张淑梅签署协议,张将300万房屋差价款,转给迪汇达公司的指定账户。

  同一天,华诚地产与张淑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张淑梅与华诚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网签备案,10月16日,平顶山市房管局为张淑梅发放了“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

  2012年11月7日,张淑梅与华诚地产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顶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却下达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简称444号裁定书),将张淑梅购买华诚地产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诉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汇达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着上述合同复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迪汇达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登封法院认为,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裁定将属于张淑梅的房产予以查封。

  记者在裁定中看到,虽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张淑梅价值1300多万房产,但有关单位只提供了600万资产作担保。河南知名律师称:“这属于严重的超标查封,担保又严重不足,甚至不足标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为何选择在与平顶山毫无关系的登封起诉迪汇达公司等,张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则拒绝了记者关于此事的所有采访请求。

  记者调查还发现,李斌之所以起诉迪汇达公司等,是因为他自称借给后者500多万元。

  费解的是,迪汇达公司不知道何时与李斌有过借贷关系。记者采访发现,李斌等所谓的借款共有9笔,合计5000多万元,除了白条借据外,没有任何银行取款、转账等凭证。迪汇达公司一付姓股东不认可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为何人。

  法院与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为何查封张淑梅等人的房产呢?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他们的依据是,迪汇达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与华诚地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淑梅发现,这份合同上标注的房产,与自己购买的竟为同一处房产。华诚地产一负责人表示,只认可与张淑梅的合同,并对该合同负法律责任。对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华诚地产则在庭审时,指出其与自己的合同条款、签名等明显不一致。

  迪汇达公司一大股东回应说,并不清楚合同从哪里来的。首先,华诚地产认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公章直径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签名,与后者签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上,还出现了明显格式错误,关键性条款中也出现了错别字。

  平顶山市房管局表示,张淑梅和华诚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并办理了房产证。登封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购房合同,并没在房管局备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点,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还是赶到平顶山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张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与华诚地产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楼盘手续还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顶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下:“该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预售,无法查封。”

  随后,平顶山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为张淑梅办理了房产证。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函,主体内容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建议注销登记等。

  登封法院指责平顶山房管局:“在明知该房产已经转让给被执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平顶山房管局针对这些指责,觉得不可思议。“事实情况是登封法院当时并未在我局依法办理完成相应的查封登记”。华诚地产某负责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顶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复函:“所谓我局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建议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错误。”

  平顶山房管局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2012年12月10日当时,所谓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相应物权,即便到了今日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在我局都没有办理任何物权登记。”平顶山房管局在给登封法院的复函中写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办理所涉房产查封登记以及被执行人迪汇达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物权的事实,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是依法对华诚地产房屋销售行为所产生的产权转移进行登记的合法程序。”平顶山房管局有关人员称。

  迷雾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顶山市房管局发去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你局登记在张淑梅名下的涉案房产,暂不予办理相关抵押、转移等登记手续。”

  平顶山房管局坚信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处置行为,没有任何违规、违法之处。在这种情况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下发了一份罚款决定书。

  理由是:平顶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将该查封房产为案外人张淑梅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致使本院查封的财产被转移。”

  登封法院对平顶山房管局作出了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事情发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案件持续到2014年3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也卷进了这场博弈。

  当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复决【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撤销了张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有了该行政复议决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此时,申请执行人除了原来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莲和王某先。

  该份裁定“将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据的仍是那份既不被华诚地产认可,也不被房管局认可的疑似假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张淑梅的儿子对记者说。

  无奈,张淑梅等人只能将李斌、李某莲、王某先起诉至登封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的产权为己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驳回了张淑梅等人的诉讼请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国多家主流媒体刊登出一条新闻《河南省最大虚假诉讼案审结》。

  “合议庭认为,实业公司(指迪汇达)为转移房产,逃避债务,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了三份共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以证明张某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公开的新闻报道称,“实业公司与张某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转移已经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执行后进入拍卖环节……7月2日,登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实业公司向张某的三次借款均是双方串通‘互相转账’的假借款。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等人的诉求,并考虑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梅借给迪汇达的14笔借款以及300万房屋差价款,均有银行汇款凭证。而登封法院仅依据其中借旧还新的3笔续借行为就认定了其恶意串通的事实。即使没有这3笔往来借款,迪汇达公司也欠张淑梅1000万本金,又何必多此一举?”张淑梅亲属说。

  记者联系了河南一家刊登过该新闻的媒体,对方称:“我们的内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此案,只是一味强调:“要想采访,我们将各方当事人带到法院,邀请所有媒体前来采访,我们共同答复。”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张淑梅等人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2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将该房产挂在该单位官网“司法网拍”板块,并发布了竞买公告,拍卖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月15日10时止,起拍价1500万元。可当拍卖时间结束后,记者发现该场拍卖为流拍状态。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栏,仍标注为:迪汇达公司。“从本案来看,结合平顶山房管局的表述,该处房产即使现在不是张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汇达的,因为房管部门从未给迪汇达办理过对该房产的登记手续。”前述河南律师称。

  一处价值超千万的房产,却有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房产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据,则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围绕该房产,法院、房管局之博弈远未结束。

  2015年1月5日,张淑梅几近绝望,企图跳楼自尽,幸好被及时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张淑梅持有的房产,被与己无关的诉讼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销房产证之对待,最不能让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产、依法诉讼,被贴上了“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的标签。

  维权无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张淑梅说。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简称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号称“全省法院系统查办的最大虚假诉讼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内,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续至今。

  记者调查发现,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处平顶山市价值千万的房产,该房产出现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

  而两份合同又归两个不同买家,一份被开发商认可,并在房管局备案,另一份仅有复印件,未在房管局备案。

  吊诡的是,登封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却依据了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复印件,便将上述房产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张淑梅等人均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无直接关系。

  随即,张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驳回了异议:“如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无奈,张淑梅只能将与其无关的,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产权,并停止执行。

  最终,登封法院再次驳回。紧接着,河南当地媒体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关材料,迅速发布新闻,称张淑梅等人的诉讼系“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

  日前,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以“采访需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为由,拒绝回应对此案细节的披露。

  离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张淑梅累计借给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迪汇达公司)3100万元。

  但该公司只归还了张淑梅2100万元后再无还款能力。后经双方协商,迪汇达公司决定,将2011年7月18日1300多万元购买的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地产)房产转让给张,抵偿对张淑梅的借款。该房产即是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

  2012年11月7日,迪汇达公司与张淑梅签署协议,张将300万房屋差价款,转给迪汇达公司的指定账户。

  同一天,华诚地产与张淑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张淑梅与华诚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网签备案,10月16日,平顶山市房管局为张淑梅发放了“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

  2012年11月7日,张淑梅与华诚地产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顶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却下达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简称444号裁定书),将张淑梅购买华诚地产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诉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汇达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着上述合同复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迪汇达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登封法院认为,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裁定将属于张淑梅的房产予以查封。

  记者在裁定中看到,虽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张淑梅价值1300多万房产,但有关单位只提供了600万资产作担保。河南知名律师称:“这属于严重的超标查封,担保又严重不足,甚至不足标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为何选择在与平顶山毫无关系的登封起诉迪汇达公司等,张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则拒绝了记者关于此事的所有采访请求。

  记者调查还发现,李斌之所以起诉迪汇达公司等,是因为他自称借给后者500多万元。

  费解的是,迪汇达公司不知道何时与李斌有过借贷关系。记者采访发现,李斌等所谓的借款共有9笔,合计5000多万元,除了白条借据外,没有任何银行取款、转账等凭证。迪汇达公司一付姓股东不认可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为何人。

  法院与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为何查封张淑梅等人的房产呢?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他们的依据是,迪汇达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与华诚地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淑梅发现,这份合同上标注的房产,与自己购买的竟为同一处房产。华诚地产一负责人表示,只认可与张淑梅的合同,并对该合同负法律责任。对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华诚地产则在庭审时,指出其与自己的合同条款、签名等明显不一致。

  迪汇达公司一大股东回应说,并不清楚合同从哪里来的。首先,华诚地产认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公章直径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签名,与后者签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上,还出现了明显格式错误,关键性条款中也出现了错别字。

  平顶山市房管局表示,张淑梅和华诚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并办理了房产证。登封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购房合同,并没在房管局备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点,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还是赶到平顶山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张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与华诚地产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楼盘手续还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顶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下:“该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预售,无法查封。”

  随后,平顶山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为张淑梅办理了房产证。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函,主体内容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建议注销登记等。

  登封法院指责平顶山房管局:“在明知该房产已经转让给被执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平顶山房管局针对这些指责,觉得不可思议。“事实情况是登封法院当时并未在我局依法办理完成相应的查封登记”。华诚地产某负责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顶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复函:“所谓我局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建议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错误。”

  平顶山房管局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2012年12月10日当时,所谓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相应物权,即便到了今日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在我局都没有办理任何物权登记。”平顶山房管局在给登封法院的复函中写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办理所涉房产查封登记以及被执行人迪汇达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物权的事实,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是依法对华诚地产房屋销售行为所产生的产权转移进行登记的合法程序。”平顶山房管局有关人员称。

  迷雾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顶山市房管局发去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你局登记在张淑梅名下的涉案房产,暂不予办理相关抵押、转移等登记手续。”

  平顶山房管局坚信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处置行为,没有任何违规、违法之处。在这种情况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下发了一份罚款决定书。

  理由是:平顶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将该查封房产为案外人张淑梅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致使本院查封的财产被转移。”

  登封法院对平顶山房管局作出了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事情发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案件持续到2014年3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也卷进了这场博弈。

  当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复决【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撤销了张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有了该行政复议决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此时,申请执行人除了原来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莲和王某先。

  该份裁定“将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据的仍是那份既不被华诚地产认可,也不被房管局认可的疑似假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张淑梅的儿子对记者说。

  无奈,张淑梅等人只能将李斌、李某莲、王某先起诉至登封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的产权为己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驳回了张淑梅等人的诉讼请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国多家主流媒体刊登出一条新闻《河南省最大虚假诉讼案审结》。

  “合议庭认为,实业公司(指迪汇达)为转移房产,逃避债务,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了三份共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以证明张某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公开的新闻报道称,“实业公司与张某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转移已经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执行后进入拍卖环节……7月2日,登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实业公司向张某的三次借款均是双方串通‘互相转账’的假借款。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等人的诉求,并考虑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梅借给迪汇达的14笔借款以及300万房屋差价款,均有银行汇款凭证。而登封法院仅依据其中借旧还新的3笔续借行为就认定了其恶意串通的事实。即使没有这3笔往来借款,迪汇达公司也欠张淑梅1000万本金,又何必多此一举?”张淑梅亲属说。

  记者联系了河南一家刊登过该新闻的媒体,对方称:“我们的内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此案,只是一味强调:“要想采访,我们将各方当事人带到法院,邀请所有媒体前来采访,我们共同答复。”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张淑梅等人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2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将该房产挂在该单位官网“司法网拍”板块,并发布了竞买公告,拍卖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月15日10时止,起拍价1500万元。可当拍卖时间结束后,记者发现该场拍卖为流拍状态。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栏,仍标注为:迪汇达公司。“从本案来看,结合平顶山房管局的表述,该处房产即使现在不是张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汇达的,因为房管部门从未给迪汇达办理过对该房产的登记手续。”前述河南律师称。

  一处价值超千万的房产,却有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房产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据,则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围绕该房产,法院、房管局之博弈远未结束。

  2015年1月5日,张淑梅几近绝望,企图跳楼自尽,幸好被及时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张淑梅持有的房产,被与己无关的诉讼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销房产证之对待,最不能让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产、依法诉讼,被贴上了“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的标签。

  维权无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张淑梅说。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简称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号称“全省法院系统查办的最大虚假诉讼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内,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续至今。

  记者调查发现,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处平顶山市价值千万的房产,该房产出现两个版本的购房合同。

  而两份合同又归两个不同买家,一份被开发商认可,并在房管局备案,另一份仅有复印件,未在房管局备案。

  吊诡的是,登封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却依据了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复印件,便将上述房产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张淑梅等人均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无直接关系。

  随即,张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驳回了异议:“如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无奈,张淑梅只能将与其无关的,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产权,并停止执行。

  最终,登封法院再次驳回。紧接着,河南当地媒体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关材料,迅速发布新闻,称张淑梅等人的诉讼系“河南最大虚假诉讼案”。

  日前,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以“采访需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为由,拒绝回应对此案细节的披露。

  离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张淑梅累计借给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迪汇达公司)3100万元。

  但该公司只归还了张淑梅2100万元后再无还款能力。后经双方协商,迪汇达公司决定,将2011年7月18日1300多万元购买的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地产)房产转让给张,抵偿对张淑梅的借款。该房产即是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

  2012年11月7日,迪汇达公司与张淑梅签署协议,张将300万房屋差价款,转给迪汇达公司的指定账户。

  同一天,华诚地产与张淑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张淑梅与华诚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网签备案,10月16日,平顶山市房管局为张淑梅发放了“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

  2012年11月7日,张淑梅与华诚地产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顶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却下达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简称444号裁定书),将张淑梅购买华诚地产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诉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汇达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着上述合同复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迪汇达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登封法院认为,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裁定将属于张淑梅的房产予以查封。

  记者在裁定中看到,虽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张淑梅价值1300多万房产,但有关单位只提供了600万资产作担保。河南知名律师称:“这属于严重的超标查封,担保又严重不足,甚至不足标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为何选择在与平顶山毫无关系的登封起诉迪汇达公司等,张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则拒绝了记者关于此事的所有采访请求。

  记者调查还发现,李斌之所以起诉迪汇达公司等,是因为他自称借给后者500多万元。

  费解的是,迪汇达公司不知道何时与李斌有过借贷关系。记者采访发现,李斌等所谓的借款共有9笔,合计5000多万元,除了白条借据外,没有任何银行取款、转账等凭证。迪汇达公司一付姓股东不认可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为何人。

  法院与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为何查封张淑梅等人的房产呢?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他们的依据是,迪汇达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与华诚地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淑梅发现,这份合同上标注的房产,与自己购买的竟为同一处房产。华诚地产一负责人表示,只认可与张淑梅的合同,并对该合同负法律责任。对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华诚地产则在庭审时,指出其与自己的合同条款、签名等明显不一致。

  迪汇达公司一大股东回应说,并不清楚合同从哪里来的。首先,华诚地产认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公章直径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签名,与后者签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据的合同复印件上,还出现了明显格式错误,关键性条款中也出现了错别字。

  平顶山市房管局表示,张淑梅和华诚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并办理了房产证。登封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购房合同,并没在房管局备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点,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还是赶到平顶山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张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与华诚地产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楼盘手续还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顶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下:“该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预售,无法查封。”

  随后,平顶山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为张淑梅办理了房产证。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函,主体内容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建议注销登记等。

  登封法院指责平顶山房管局:“在明知该房产已经转让给被执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平顶山房管局针对这些指责,觉得不可思议。“事实情况是登封法院当时并未在我局依法办理完成相应的查封登记”。华诚地产某负责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顶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复函:“所谓我局为张淑梅办理房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建议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错误。”

  平顶山房管局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2012年12月10日当时,所谓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相应物权,即便到了今日迪汇达公司对所涉房产在我局都没有办理任何物权登记。”平顶山房管局在给登封法院的复函中写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办理所涉房产查封登记以及被执行人迪汇达对所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取得物权的事实,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为张淑梅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是依法对华诚地产房屋销售行为所产生的产权转移进行登记的合法程序。”平顶山房管局有关人员称。

  迷雾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顶山市房管局发去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你局登记在张淑梅名下的涉案房产,暂不予办理相关抵押、转移等登记手续。”

  平顶山房管局坚信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处置行为,没有任何违规、违法之处。在这种情况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顶山房管局下发了一份罚款决定书。

  理由是:平顶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将该查封房产为案外人张淑梅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致使本院查封的财产被转移。”

  登封法院对平顶山房管局作出了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事情发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案件持续到2014年3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也卷进了这场博弈。

  当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复决【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撤销了张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权证新城自第13002178”号房产证。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有了该行政复议决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此时,申请执行人除了原来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莲和王某先。

  该份裁定“将被执行人迪汇达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一至四层共计1678.6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据的仍是那份既不被华诚地产认可,也不被房管局认可的疑似假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张淑梅的儿子对记者说。

  无奈,张淑梅等人只能将李斌、李某莲、王某先起诉至登封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的产权为己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驳回了张淑梅等人的诉讼请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国多家主流媒体刊登出一条新闻《河南省最大虚假诉讼案审结》。

  “合议庭认为,实业公司(指迪汇达)为转移房产,逃避债务,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了三份共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以证明张某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公开的新闻报道称,“实业公司与张某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转移已经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执行后进入拍卖环节……7月2日,登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实业公司向张某的三次借款均是双方串通‘互相转账’的假借款。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等人的诉求,并考虑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梅借给迪汇达的14笔借款以及300万房屋差价款,均有银行汇款凭证。而登封法院仅依据其中借旧还新的3笔续借行为就认定了其恶意串通的事实。即使没有这3笔往来借款,迪汇达公司也欠张淑梅1000万本金,又何必多此一举?”张淑梅亲属说。

  记者联系了河南一家刊登过该新闻的媒体,对方称:“我们的内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该案审判长,登封法院法官康少伟,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此案,只是一味强调:“要想采访,我们将各方当事人带到法院,邀请所有媒体前来采访,我们共同答复。”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张淑梅等人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2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将该房产挂在该单位官网“司法网拍”板块,并发布了竞买公告,拍卖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月15日10时止,起拍价1500万元。可当拍卖时间结束后,记者发现该场拍卖为流拍状态。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栏,仍标注为:迪汇达公司。“从本案来看,结合平顶山房管局的表述,该处房产即使现在不是张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汇达的,因为房管部门从未给迪汇达办理过对该房产的登记手续。”前述河南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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